【本案简介】
原、被告于2000年初相识恋爱,同年7月登记结婚,9月生育一子,居住在有原告父亲承租的房屋内。2001年,原告(丈夫)范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2002年3月,被告(妻子)方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四个月。2007年2月某日,被告在某个大楼的厕所内注射毒品被查获,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原告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处理过程】
因被告正在劳动教养,故该起诉讼在原告户籍所在地闸北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在青浦女子劳动教养所开庭。虽然庭审中被告表示是因原告有第三者导致其吸毒,并且坚决不同意离婚。作为原告律师用多份证据证明被告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双方离婚,由原告抚养小孩。因房屋的承租人是原告父亲,涉及案外人相关权益,对原、被告居住问题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