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是台湾人,在上海工作多年。于2005年结识了年仅18岁的被告顾某,并于同年年底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5月,被告发觉怀孕,原告出资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并带原告拍摄了婚纱照,决定待顾某达到法定婚龄后办理结婚登记。然在被告怀孕及生产期间,因为琐事,两人关系急剧恶化。在2007年1月19日被告生育一名女婴,2007年3月,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抚养双方所生之女,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案处理结果】
被告顾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次诉讼,要求由她来抚养女儿,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2000元,因为原告为台籍人士,很可能将来离开上海,为保障女儿的利益,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虽然法官因为孩子年幼,尚属哺乳其,调解由被告母亲抚养。并支持了被告提出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的要求,但法官认为孩子的生活各项费用毕竟没有实际支出,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没有法律依据,故没有支持被告的该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