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简介】
原告王某与丈夫奚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一直居住于奚某承租的位于福建北路的某处弄堂房子内。2004年,王某与奚某到闸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两人的孩子奚婷婷归丈夫抚养,离婚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归奚某。之后,王某搬出了该住处(户口未迁出),由奚某携女居住。2006年7月28日,奚某与另一张姓女子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登记离婚。2006年8月,该房屋遇动迁,王某从拆迁公司打听到自己也是安置对象之一,于是向奚某要动迁补偿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奚某以王某为空挂户口,及当初约定婚后财产归男方的离婚协议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律师观点】
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后,本律师通过相关调查了解清楚了该房屋的补偿总款项为89万元,安置对象为奚某,奚婷婷,张某和王某四人。本律师代理原告提出了要求被告给付20万元的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我们的代理意见是王某的户籍仍在系争房屋内,其因户口而作为安置对象的权利已由拆迁协议得到了确定,而拆迁安置补偿款并不在双方离婚时所约定的财产分割范围内,属于离婚后获得的个人财产,王某有理由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拆迁安置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接受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拆迁案子补偿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