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俞某(女)与被告翁某(男)于1984年登记结婚,后翁某以俞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闸北区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作出判决解除双发婚姻关系。
2003年翁某得知俞某住宅动迁消息后,未与俞某监护人商量并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实情,私下与俞某办理了复婚手续。双方复婚后,翁某又时常刺激俞某,造成俞某情绪不稳定,多次住院接受治疗,至今仍未治愈,因此俞某提出要求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
【律师代理观点】原告俞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双方复婚时俞某的病情尚未治愈,俞某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具有缔结婚姻的行为能力。婚后俞某又旧病复发多次住院治疗,确实影响夫妻双方的正常生活。现原告俞某要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法律规定。
【本案判决】法院同意了律师的观点,判决俞某与翁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该判决是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