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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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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患者举证”说不!

日期: 2011-11-05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上海法治报于近日发表了一篇题为《“患者举证”回归民法本位 发生医疗事故医院更难脱责》的报道,该报道以《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主持制定者杨立新教授接受采访时的解释为主文。对于备受争议的医疗事故规定“患者索赔需举证”的问题,杨教授给出了诸多说法,甚至认为大家的争议是源于对该条款的“误读”。读罢该文,我这个已经办理数十起医疗事故纠纷,为患者维权作战于法律实践第一线的小律师就有些坐不住了。我将以自己的拙见来对抗这位大教授的观点,拙见虽拙,但我希望它能体现“实践出真知”的道理。

观点一 举证责任没有一棍子打死,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等3种特殊情况下,依然由医院来承担举证责任。

拙见一 仔细研究一下你就会发现还不如一棍子打死,因为在患者举证的大前提下,你如果认为具体案件属于该3种特殊情况,显然患者还是要先证明医院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医学资料等情况,而要证明这些情况并不比证明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轻松多少。作为专业机构,医院在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资料上,也会表现的非常“专业”。在目前上海的医疗纠纷实践中,几乎没有医院会硬碰硬的拒绝提供医学诊疗资料,但很多案子中,当事人都发现部分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甚至面目全非的情况,但患者又会苦于没有证据进行证明。笔者曾从一家医院调取一份没有任何修改痕迹的看似完整的患者诊疗过程的病史资料,而碰巧患者家属通过该医院管理档案的朋友手中也拿到了一份原始资料,可一对照后才发现医院提供的资料存在多处篡改,有几张关键性资料都是事发后医院组织几个医务人员重新记录、重新签字后形成的。请问有多少患者能有这样的运气与途径来抓取医院弄虚作假的现行呢?显然,明白人都会发现该补充规定几乎没有任何实践操作价值。

观点二 在要求患者举证的情况下,立法考虑了举证难的情况,医院不配合举证隐匿、拒绝提供资料或伪造、销毁有关资料情况下,可以推定医院过失。

拙见二  观点二与观点一有重合之处,都将医院的责任缩小至提供医疗记录上,举证难难在作为没有专业知识的患者要证明专业的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拥有真实完整的诊疗记录仅仅是第一步,拿到医疗记录到完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还有很长的艰难道路要走。医疗事故的认定目前都是借助由医学专家组成的医学会来完成,笔者作为律师认为目前举证的最难之处在于与各大医院和医生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医学会所做鉴定不公正,不客观。要改变医疗事故举证难的根本是改变目前的鉴定制度。而改变举证制度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只会是雪上加霜。可以预测,如果该条款获通过,患者的最直接的不利之处就是维权成本增加。在目前的实践中,因为举证责任倒置,事故鉴定由医院来申请并由医院来承担费用为几千元的鉴定费,而一旦改为“患者举证”,这笔费用将由患者先行支付。患者作为弱势群体的维权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加大。

观点三 医疗纠纷全部由医院来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会给医院造成很大的负担。这样会导致两种后果:其一是医院会对病人进行过度检查;其二是医院承受不了赔偿,为弥补损失而提高医疗费用。因此损害的是全体患者的利益。

拙见三  这个观点才真正表现了“患者举证”的规定是为谁的利益代言,也让我们发现前两个观点都是欲盖弥彰。这个立法的本意就是替医院减负,减轻医院的违法成本。深究其理由却令人啼笑皆非。我怎么也没想到立法者说今天医院的两大弊病,即过度检查和居高不下的医疗费原来是由受医疗事故伤害的患者和家属的维权造成的。难道不是医生的职业道德下降、拜金主义以及高额回扣才是以上两个弊病最主要的罪魁祸首吗?如果是为了避免医疗事故,那么再多的检查本来就是对病人的健康和生命负责,称不上过度检查。至于为了不让医院将赔偿转嫁到广大就医民众身上,而让医疗事故的认定更严格,从而让医院逃避赔偿责任严重说来有助纣为虐之嫌。医院承受不了赔偿可以通过医疗事故保险来缓解,而最根本的解决是医生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努力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打出为了全民的旗号,却并不会得到全民的支持。因为民众渴望得到更负责任的医疗服务,民众也知道自己作为患者个体与强大的医疗机构之间原本就力量对比悬殊,如果再从立法层面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保护,患者在不幸成为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后将面临第二次不幸,就是无力维权。而违法成本降低后的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将更不负责任,这样全体患者的权益才受到了更大的损害。

杨教授由自己的观点得出结论,称《草案》若通过是进步,将让病人维权有章可循,医院扯皮现象将减少。这个结论类似于虚假广告一样可笑,《草案》没有给患者任何实惠,加重患者举证责任的同时,就是扩大了医患之间原本就很悬殊的力量对比。病人维权有章可循是假,医院扯皮现象减少倒是真的,因为医院将医疗记录给患者就事不关己了,哪还需要扯皮那么累。

法律上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就是为了减轻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的受害者一方的诉讼负担,在医疗纠纷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很符合这个法理本意的。由实施具体医疗行为,具有专业医学知识,控制证据源,离证据最近一方的医院来承担举证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更符合我们国家目前的医疗状况和司法实践。

真心希望立法不要在这样的问题上瞎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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