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婚外同居与立遗嘱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遗赠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
结发夫妻“名存实亡”,林先生的感情天平最终倒向了情人。他在与情人度过20年时光后,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财产中属自己的大部分遗赠给“第三者”。这个举动给情人留下了一道情与法交织的难题:这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没有遵守“社会公德”的遗赠行为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一场妻子和情妇的遗产之争,在林先生去世后,近日在浦东新区法院悄悄打响。
情变廿年
这场妻子和情妇的战争始于20年前。当时,林先生刚过而立之年,但他的家庭却并不如意,因为性格不合,他与妻子龚女士时常发生口角,给这个家庭笼罩上一层无形的阴影。两人的分歧在儿子林泽出生后愈演愈烈。婚姻的苦闷,令林先生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这时,一个比林先生小10岁的年轻女子走进了他的生活。她就是李女士。李女士的美貌温柔,让饱受家庭口角之苦的林先生找到了生命中的“第二春”。没多久,两人就陷入爱河不能自拔。
获悉丈夫出轨的消息,妻子龚女士伤心欲绝,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她多次与李女士发生正面冲突,但最终以失败告终。不过,为了儿子林泽,林先生没有选择与妻子离婚,而只是与李女士另外安了一个“新家”,开始了长达20年的同居生活。
丈夫病逝
分居后,林先生与龚女士相安无事却也相敬如“冰”。直到2007年,林先生得知自己患上了肺癌晚期。在林先生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李女士俨然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面对情人的深情,走向生命尾声的林先生立下遗嘱,表示死后将遗产赠送给李女士。遗嘱中,林先生表示,自己目前居住的房屋卖掉后,除去借李女士的5万元医药费等其他费用,余款中70%赠与李女士,30%由儿子林泽继承。他病逝后,其后事由李女士料理。
遗嘱立下的第3天,林先生撒手西归。林先生去世后,李女士与龚女士母子协商遗嘱执行事宜,但龚女士拒绝按照丈夫的遗嘱执行。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龚女士母子告上了法院。
争夺遗产
2008年,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两个女人在20年后,又一次为了同一个男人的决定而对峙。
法庭上,双方争论激烈,焦点是林先生所立下的遗嘱是否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李女士回忆起她与林先生20年的生活,声泪俱下。而龚女士则坚称“情敌”在说谎,这份遗嘱并不算数。
龚女士告诉法官,首先,李女士的诉请是建立在非法同居或重婚的基础上的所谓遗赠,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故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其次,遗嘱的内容违背了事实和法律。遗嘱中虽然有所谓的欠“小李”5万元债务的条款,但李女士作为债权人却拿不出债权凭证,所以应另案处理。遗嘱中陈述自己与丈夫分居20年左右不符合事实。她表示,她与丈夫长期生活在一起,只是几年前丈夫以工作忙为由,不常回家。
最后,龚女士认为,即使遗嘱是丈夫立下的,但这个遗赠是附条件的,只有料理了后事才可受赠遗产,但实际上丈夫的后事均由自己一手操办,故李女士受赠的条件不成立,不享有继承权。
遗嘱有效
法院并未支持龚女士的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林先生与李女士婚外同居行为与立遗嘱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遗赠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确认本案中林先生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李女士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而双方所争夺的房产是林先生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所涉遗嘱中对属于被告龚女士所有的部分进行的遗嘱处分无效。房屋折价款60万元中的一半即30万元为被告龚女士所有,剩余款项作为被继承人林先生的遗产应根据遗嘱进行分割。
关于遗嘱中提到的“小李”的欠款,法院结合李女士与林先生长期同居以及在林先生患病期间由李女士进行照顾等情况,法院予以确认。至于遗嘱中关于林先生后事都由李女士料理的内容,从文义上不能反映出料理后事是继承余款的前提条件,两者相互并列,所以本案的遗赠不是附条件的,李女士未办理后事,也享有继承权。
综上,法院判决从属于林先生的房屋折价款30万元中先行归还李女士借款5万元,并扣除丧葬费等,余款164747元由李女士继承70%,即11532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