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不到一个月后,杨女士的儿子小王和许先生的女儿小许打算“闪婚”,可是后来又变卦了。于是,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许先生夫妇返还之前给许家的5万元彩礼,可许家否认收到上述钱款。
那么,这笔5万元的彩礼到底是否存在呢?一份电话录音揭开了谜底。
恋人分手亲家反目
今年5月,杨女士的儿子小王与许先生的女儿小许建立了恋爱关系。5月底,两家就开始商量婚嫁之事。可到了7月,小王和小许又因为种种原因终止了恋爱关系,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到了9月,杨女士将许先生夫妻告上法庭,称应许家的要求,曾于2008年6月8日将5万元彩礼送到许家,许先生夫妻如数清点后收下。现双方子女因故未能结婚,要求许先生夫妇共同返还5万元。
许先生辩称,在小许和小王恋爱期间从未收到杨女士所交付的彩礼5万元,也从未收到杨女士交付的其他款项;而许先生的妻子则称,在筹办子女婚礼期间,曾收到杨女士交付的婚礼筹办费用2万元,此款加上自己贴补的部分钱款已用于订喜宴、买家具、拍婚纱照以及招待亲戚朋友吃饭所用,未收到过杨女士或小王交付的其他钱款,更没有收取过彩礼,因此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录音证据揭开真相
此案开庭时,杨女士向法庭提交了2008年8月5日小王与许先生之间进行电话联系的录音,该通话记录中有如下内容:
“王:我们给你们家5万元钱,不该去投资。
许:这钱是买家具的吗?买戒指……
王:我妈不知道这一点我知道,当时不知道会这种情况……
许:人到发急了什么事都会做,你父母这种腔调,你父母这样的话都讲得出去,又讲不喜欢我女儿了,那你们家5万元定金拿来干嘛?”
对于上述通话记录的内容真实性,许先生夫妻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家确认5万元是杨女士所有,并由杨女士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对杨女士的原告主体资格表示确认。杨女士为证明其所述许家收取5万元钱款的事实,提供了小王与许先生之间的通话录音,许先生对通话这一事实及内容均未表异议,因此法院对上述通话记录内容予以采信。
根据通话内容,许先生已确认曾收取王家交付的定金,因此法院认定许家曾收取王家5万元钱款。本案审理中,许先生始终否认收取过杨女士母子交付的任何钱款,而许妻则认可收到2万元,两人的上述辩称意见均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许先生夫妻均未就通话记录中所反映的许先生曾收取5万元的陈述内容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对这笔钱的性质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因此法院认定该5万元为结婚彩礼。
法院随后判决,因小王和小许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许家应返还上述钱款。
法官释法:返还彩礼法院有规定
我国民间的确存在结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的习俗,对于这一习俗,法律并无明文禁止,所以并非所有的彩礼都需要返还。本案中,王家向许家给付彩礼后,小王和小许并未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