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法院在审理下列案件时按照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9)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0)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1)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3)因代理行为发生争议,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