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A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包括法定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副本的份数应与诉状相符)
三、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附交原告,被告身份证明:
A原告是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B被告是法人的,原告应提供其企业登记资料;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四、原告在起诉的同时,要求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同时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包括担保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誉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单位的近期资产负债表,财产担保的需提供与保全标的数等值财产或提供保全标的数的30%现金)。同时应正确填写本院制作的诉讼保全登记表(以上规定亦适用诉前保全,仲裁保全)
五、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仅性再认证。
七、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八、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须经我承认的港澳有关机关团体及香港八十四位律师办理证明手续。香港律师的证明,还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章,才能在内地使用。
九、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