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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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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先生
咨询于
2011-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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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第二十条 款: 1.)有房屋产权证人、租用公房凭证人与有房屋租赁合同人与“户”慨念的关系? 2.)有房屋产权证人、租用公房凭证人与有房屋租赁合同人与“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关系? 3.)私房(祖房)中,除产权人外,还有其它的兄弟姐妹家庭,如何对应该二十条款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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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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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太明白你要将此条款适用在什么样的实际情况里,我就一般居民就此条会产生的疑问做个解释。这一条是说拆迁协议的一方主体是房屋产权证人(适用私房)或租用公房凭证人(适用承租房),所以户的概念是产权证或租赁凭证所登记的房屋为一户,而与户口本无关,因为实际生活中存在户口分户的情况。签署协议的人是代表一户同意并接受这些拆迁安置利益的,其他人对分配利益产生的纠纷属于内部共有纠纷,可向其他共有人主张。 您的第三个问题如果父母的房子产权是过世的父母,这种情况下拆迁人应该找所有的继承人签字。但您的问题我不太理解,如果您需要更清楚的解答,可能还需要说明一下家里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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