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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营业房为什么被认定为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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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先生
咨询于
2011-02-28 19: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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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屋面临拆迁,该房屋平时用来开建材类的小店,但拆迁公司认为该房不属于非居住房屋,请问怎样的房屋才属于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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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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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非居住房屋,一般情况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该期限以后,以居住房屋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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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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