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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您指点: 是否符合仲裁的"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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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
咨询于
2010-10-23 23: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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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里仲裁裁决"公司补交7月综合保险和支付仲裁期间工资11020元,公司不服就把我告上法庭. 1.请问:是否满足"一裁终局"呢? 上海现在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12个1120=13440. 2.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能作为劳动者的证据(加班单,员工手册,晋升表等原件,由公司保管)公司是否有责任必须提供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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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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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该仲裁裁决应属于一裁终局,当然在符合一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位也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裁决。 在劳动者证明单位保管由相关书证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出示相关书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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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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