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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的续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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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10-10-21 15: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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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8年10月13日与单位签订了2年的合同,到10月12日已经到期。目前由于公司经营不佳,过两个月就要关闭上海公司,暂时没有与我续约,我正常上班。 我想问: 1如果公司不续约,我能得到2个月的赔偿金是指工资总额的2个月,还是基本工资的2个月?合同上只写明基本工资。如果要仲裁,是否需要工资总额的证明。另外,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否有代通金的补偿? 2我工作到10月底,公司是否应该为我缴纳10月社保? 3老板在山东也有公司,但是公司名称不一样,上海叫A制衣,山东叫B制衣。如果续约的合同要求我到山东工作,我不签,是否算我不愿续签而得不到赔偿?如果与上海公司续约后,届时要关闭上海公司,要求到山东工作,是否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上海公司的劳动终止能否获得补偿?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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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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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需要工资总额的证明。这种情况下,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2、应该 3、因为是两家公司,你不续签也可以补偿。需要重新签订,如果你同意可视为工作年限连续可不向你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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