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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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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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10-02-24 14: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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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伯于1992年7月再婚。再婚时,女方有两个已成家的儿子。(因再婚时年龄已过7旬,故再婚后,双方没有共同子女)2008年12月大伯将其名下的一套使用权买下,产权证上名字为我大伯一人。(该房屋只有我大伯一人户口)2009年12月我大伯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请问该产权房该如何处分?大伯的二个弟弟对该房屋是否也有继承权(或部分继承权)? 请尽快答复,不胜感激。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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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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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产权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该房屋首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伯所有的产权部分继承人是其配偶、子女、父母,其弟弟没有继承权,除非有遗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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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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