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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这一做法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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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10-02-01 13: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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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单位为中日合资企业,因经营发生困难,单位考虑到种种原因,不宣布破产营业执照继续保留,而宣布现在属于停产整顿期间,因单位员工工资普遍低于3000元,公司出台了要员工签订自愿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径:1.离退休3年外的全部按工作年限乘以3000元正买断,2.离退休3年内的全部按工作年限乘以2000元倒买断(因现在留在单位的员工全部是无固定期合同),3.在单位工作了15年且离退休5年内的职工也是按3000元正买断,因出台的这一口径对于普通员工而言大于他们的平均工资,到09年底,150多位普通员工已全部与单位协商解除了合同,我是单位的一位中层干部,离退休还有3年,属于15+5这一群体,且平均工资远远大于3000元,我说如果按这一口径那我的权益将遭到严重侵犯,但单位说口径是一致的,不然的话前期解除合同的员工会回来造反的,你如果不愿按这一口径协商解除,到3月1日就拿待岗工资960元或是接受单位的安置,安置工资由不得你,我认为单位这一做法完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而待岗和安置我都不愿接受觉得单位这一做法毫无理由,茫然之中请教胡律师我该如何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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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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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协商解除,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单位的口径很难说不符合法律,但你无法接受可以不同意协商解除。在单位存在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他们继续履行之前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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