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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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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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
咨询于
2009-12-02 15: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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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 您好,在此向您咨询一个有关拆迁赔偿的问题,希望您能帮助一下,谢谢! 我这里正面临拆迁。95年的时候我办了一张烟草证。自己开店。而且在这几年中我都有交税收。那我觉得我这个证是合理合法的。现在动迁组的意思是:不管你这证是否有效还是无效,赔偿价格就是一万。而别的区象这种一样的营业执照赔偿价格是三十万。因为同一个上海市,相差太大。所以我想问一下,对这种营业执照到底是怎样进行补偿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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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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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被拆迁房屋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是指 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计划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作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两部分,一是房屋部分,应根据市场价值来确定;二是非居住房屋营业损失补偿,该补偿包括如下基本分: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该部分费用补偿差距很大,如何来计算是比较合理的呢,相对比较复杂,这需要根据很多因素综合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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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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