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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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职后年终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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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09-11-30 1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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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您好! 我公司于2008年9月被外企收购,当时签订了二年的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份公司要搬迁到天台,09年10月份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天台分公司的劳动协议,从12月7号生效.没有签协议的人公司答应有补偿金和年终奖,现在公司要求本人12月12号过去上班,说是在1月7号前再签订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我现在不想过去了,请问:1、违反协议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补偿金和年终奖可以拿得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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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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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看过你签订的协议,有些问题很难准确回答。一般来讲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你无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年终奖是对于你过去工作的报酬,一般是可以拿到的。补偿金则在你自己不愿履行的情况下较难获得,建议你跟公司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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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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