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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延期签定,并且待遇降低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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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09-11-23 1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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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您好! 向您咨询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1、如果在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2009年10月8日到期(2006年10月9日签定)。公司在2009年9月16日有给一份劳动合同续签调查单,本人是写续签。但到10月31日公司还没有给合同签,并且说公司领导还没有确定。 2、2009年11月17日发工资时(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发现工资比2009年9月少700元,并且又在10月份工资里扣了700元(人事说是扣9月份多发的,是因为职称变动)。 3、本人从2009年2月15日前担任部门经理,15日后说是副主任工程师(没有出聘任通知),工资有降低(当时领导有谈话)。2008年聘任为工程师(有正式通知),2009年9月16日公司又出了一份正式聘任通知,聘任为工程师,工作还是负责原有工作。 现在公司要求本人签定劳动合同,本人不同意,因为之前没有和本人沟通说工资降低。请问如果本人不续签定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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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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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时间的叙述有些乱,不太明白。但总的原则你可以掌握一下:变更工资待遇未经协商的,可要求恢复,即可以要求返还克扣的工资。如果降低条件才同意续签可视为变相的拒绝与劳动者续签的,可要求补偿金,但年限是从2008年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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