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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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关系解除后,经济赔偿不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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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09-11-14 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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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您好。我咨询一个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赔偿方面的事宜。 今年10月14日我前公司因为架构调整,与我协商友好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谈妥后的条件是: 1、我10月14日前办理好离职手续。 2、公司工资给我发到10月底。同时赔偿我2.5个月工资(因为我一共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1个月),合计工资应该是4000多+赔偿的10000多,一共14000多。 并说赔偿金跟工资一同在次月15日(11月)一起发放,在协议里写明这点;后来今天我查帐户,实际只收到11000多,按照当时的协商少发了3K多。 之后我把协议翻出来看了下,才发现协议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特别是第2大点第2小点没有明确发到10月底的工资。 那么象这样的情况,我该怎样为自己维权呢?感觉自己被欺诈了一样。 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下附一些重要条款的附件。 —————— 2、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双方确认在甲方工作期限为:2007年09月17日至2009年10月14日 2)双方确认一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标准工资”)为:¥4190元(大写):肆仟壹九拾元整); 3)双方确认乙方实际工作至2009年10月14日,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工资至2009年10月31日; 4)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工资2.5倍个月标准工资的金额作为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金额为:¥10475元:壹万零肆柒拾五元整); 3、款项支付 1)乙方应当在2009年10月14日前按照本协议及甲方要求办理完所有正常离职与交接手续,并经甲方审核确认。 2)甲方确认本条第(1项约定之离职和交接手续之次月15日前将本协议第2调约定之款项(¥10475元)发放至乙方原工资卡(卡号为:……)。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延迟办理的,则甲方也得顺延支付上述款项之权利。 4、保险停付与移交 6、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聘用合同解除事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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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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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际发放的数目与协议不一致,可以要求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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