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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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的合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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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
咨询于
2009-09-24 1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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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胡珺律师:你好! 我是原国企职工,1987年由学校分配进上海益丰搪瓷总厂工作,1997年底因单位搬迁下岗,到2000年8月,在单位的一而再,再而三的劝说下,与单位解除了合同(本人进单位填写过国家干部正式的履历表,属干部编制),当时拿到单位补偿金7000余元。时隔这么多年,心里总有说不出的不平,当时的国家政策我们无从知晓,只听单位一方之词,单位领导在所谓的好言相劝不从的情况下,屡屡上门,以威吓利诱之词,想尽办法让我们签字解除合同,甚至还说,如果不签字也没关系的,照样可以由单位一方开具退工单,而且到那时,所有的补偿一概全无,我们毕竟无能为力,一切尽在他们的掌控之中,不签也得签。随着近些年来,党和政府政策的不断完善和透明,我们老百姓的权益越来越受到尊重和保护,所以就提起笔来,主要是想咨询一下胡老师,当时单位的这种行为合理合法吗?谢谢胡老师,能抽空帮我分析,以解心头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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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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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显然已经过了时效,通过司法途径是无法解决了。何况毕竟是你亲自签字的,单位的做法可能不合理,但谈不上不合法了。您还是尽早放下这件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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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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