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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怎么合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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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09-08-12 16: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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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台资)----设在成都办事处员工。我的工作地点一直在成都。在7月9日公司通知,办事处要关闭,叫我们整理相关文件物品。7月18日公车派车把成都办事处物品拉回上海,至此成都办事处正关停了,我也没有地方上班了。我是2000.9.21开始在这家公司的成都办事处工作的,其中未曾中断。2000年-2007年公司没有和我签合同和购买社保。公司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跟我签合同和购买社保。我的合同期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7月31日公司提出补偿两个工资给我结束劳动合同关系,要是我不接受的就每个给我最低生活费,成都的标准是650元/月。请胡律师给支招,现在我应该怎么做呢?有人告诉我去劳动仲裁,但是说要先双方调解,但是公司法人不在成都,我应该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按照劳动法我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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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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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首先要准备证据证明你在公司实际劳动年限的证明,然后到上海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N+1的赔偿金,还可以要求支付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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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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