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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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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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咨询于
2009-07-13 15: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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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您好,我于05年01月买下一套房产(全部由我和我夫人出资),于06年9月结婚,在结婚前把我母亲的户口签入新的房屋(因为当时得知有拆迁意向),结婚后我又把我夫人的户口也签了过来,也就是说现在所住的房子里有我和我母亲,还有我夫人和刚刚出生的婴儿四个人的户口,但房产证是只有我一个人名字,想请教一下如果房屋拆迁,为了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因为我还有一个同胞兄弟),需要办理那些手续来证明这房子是属于我和夫人的?如果拆迁,那所涉及的拆迁费如何证明是归属我和夫人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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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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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房屋的性质,如果是产权房,就以登记为准,无需证明了。有户口的四人就是拆迁安置对象,你母亲那份在法律上是属于你母亲的,除非她自愿赠与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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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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