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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补偿要求我是否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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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先生
咨询于
2009-07-09 09: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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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结婚3年,我是再婚有一儿子,现年18岁,妻子在结婚前是未婚,在婚姻持续时间妻子与儿子的矛盾日渐突出,我也无法调和他们之间的矛盾,期间我承认儿子的过错更大些,毕竟是自己的孩子,所以和妻子的争吵也就很频繁.现在妻子提出离婚,要我补偿她50万元,理由是这3年因为孩子的原因使我们之间的裂痕已无法弥补,给她的身心带来很大的伤害,最主要是我不同意让她再生孩子,剥夺了她做母亲的权利,而且她现年已经40岁,错过了生育时间,也许此生就再也没有子女的可能,所以让我给她补偿以解决她的后顾之忧.然而我因买房子已没有任何积蓄,孩子的费用也越来越大,我无力给予她那么多的补偿,且房子的费用都是我支付,公积金的还贷也是我承担的,房产证上写了我、我妻子、儿子3个人的名字。不知道这房子是否有妻子的份,我该如何做比较妥当。请求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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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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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婚后买的,又登记了女方的名字,女方一般按等级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你妻子要求的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她放弃房子的产权,你应该支付她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偿。你的问题比较宽泛,可到律所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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