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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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仲裁后的法律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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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先生
咨询于
2009-07-02 14: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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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 您好! 公司于2009年5月底,口头提出与我解除合同,我的合同是2007年12月到2009年12月(我从2007年3月就已经在该公司就职)。 公司最初说这岗位不需要了,只赔偿我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但我工作两年对,最起码应该2个半月;且若是无理由解职,应书非法解职,即违反劳动法,应予以两倍赔偿(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于2009年6月11日提出劳动仲裁,并于2009年6月12日办理公司工作交接事宜。(工作交接单,我未保留,是否对我仲裁或者诉讼有影响?) 但我未在劳动解除协议书签字(我保留了原件),因我未签字,公司也未把劳动手册和退工单给我。 后来,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发了一份快递给我,是“严重违纪辞退通知单”,说我恶意敲诈公司并超过三天旷工,予以辞退。(这份文件是否对我的仲裁或者诉讼有影响?) 我想询问:在劳动仲裁以后,我想对该公司进行起诉,主要是“严重违纪辞退通知单”对我的诽谤和诬陷,不知道可否? 也请胡律师帮我分析下我的仲裁成功可能性有多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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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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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上而言,你不能对公司的行为进行起诉,因为劳动合同纠纷都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法院不直接受理。 就你说的情况,你的胜算应该比较大。但最终的结果通常取决于证据和细节,要让律师给出专业的意见,建议你向我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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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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