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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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不一致,是否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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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09-07-01 15: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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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个问题,公司因为业务调整,经营改变,将一个部门的业务全部转到其外地的合资公司,该部门原来的员工也到外地上班(上班地点变更),公司本地没有其他岗位可调整,公司人事部有意让我们到外地公司上班,我们如果不同意,公司以“(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合法解除?我们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对我们采取待岗,给生活保障金或发最低工资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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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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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仲裁委一般认为是合法解除。你要继续履行合同就要接受工作地点的变更了。公司采取待岗,给生活保障金或发最低工资如果是经你们同意的就不算不合法。你最后一个问题我觉得很奇怪,单位不是本来就要支付补偿金的吗,为什么你还要申请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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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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