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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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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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09-06-29 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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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看看我给您的留言,我咨询是(工伤赔偿的问题),我父亲是外来从业人员,于2007年工伤,经过两年治疗,现鉴定为9级工伤,而(工伤保险赔偿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7-10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保险公司支付了3.5万元,而公司现在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们外来从业人员是否公司应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也没有明文规定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这两项补助金,也没有明文规定上海户口才有,我不知道是有或没有,期待您的答复.谢谢!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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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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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在上海的实践,分两类走,外来务工适用交综合保险,他的工伤理赔也采用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用人单位是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你只能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补偿金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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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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