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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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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
咨询于
2009-06-09 23: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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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4月26日与公司签约担任销售总监,月薪10000元,合同期限是一年,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无异议则自动续约一年,据此合同期限延续至09年4月25日.在08年的12月初,老板借口金融危机公司效益不好强行减薪40%,但双方就此并没有签署任何书面附件.在今年的3月4日,老板认为销售业绩不好且公司亏损,口头要求我自己提出辞职而意欲避免解约补偿,遭到我的拒绝.之后老板二次与我约谈明确表示就算我不主动辞职,他也仅支付工资和社保到09年3月份,其他一切(通知金和经济补偿)免谈,并且3月31日是我的最后工作日.万般无奈之下在3月31日签收了"离职支付协议"后离开了公司(在协议中注明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对拖欠的08年12月--09年3月的工资也是按照减薪后标准计算的).在此请教胡律师以下问题,盼答复! 1.公司09年1月份从注册地徐汇区搬迁到了闵行区(争议在3月份),那仲裁应该在哪里申请? 2.我可以要求获得多少通知金和补偿金? 3.老板这样的减薪行为合法吗?可否要求补足合同标明的薪金? 4.如果欠薪的仲裁或司法审理胜诉而公司没有可执行的帐户资金和财产,那公司法人(即唯一的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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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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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目前公司注册地劳动仲裁委去申请仲裁,一般是不会被拒收的。 2不知道你的离职支付协议里有没有做什么特别约定,一般协商解除是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和工作年限满一年为一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超过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以三倍为限。 3不合法,可以。 4一般不能直接要求法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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