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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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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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
咨询于
2009-06-06 19: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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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赔偿 【劳动纠纷案件】 刘女士咨询于2009-05-2011:25:36 胡律师您好:有三个问题咨询您,表示感谢!我于07年四月份入公司,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每次一年,至09年4月公司要求合同终止,公司应该赔偿我2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1.5个月呢?另外,我工作地点在沈阳和大连,合同和上海签的,所在大区是华北区,大区设在北京,公司应该按照哪个地区的月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给付呢?最后,公司规定今年的7天年假,还没休的年休假应该计算工资吗? 非常感谢! 上海胡珺律师回复如下: 你好,因为不续签的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算,所以是1.5个月。如果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在上海,月平均工资应该按上海的标准。没休的年休假可计算在工资内。 胡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上次的答复,但又不明白了。为了方便您看,我把上面粘贴了。 公司人力的人打电话说了如下内容:9-18又出的合同法解释: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说我的合同里没什么约定,就得按9-18又出的合同法解释。 所以还得请教您,上次您回复的“如果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在上海,月平均工资应该按上海的标准”我有些不太懂。我的纠纷是怎么算呢?公司总部在上海浦东。如果仲裁我能赢吗? 谢谢您! 非常期盼快点回复! 刘世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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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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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有明确约定的吗?如果是这样,恐怕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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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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