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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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复杂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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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09-03-27 0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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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您好!本人于2007年7月15日在某私人公司工作至2009年2月1日本人提出辞职,其公司从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4月7日,总经理要求本人申请并办理了个非正规就业组织,为本市户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实际经营者为某公司总经理,其同时扣留了本人的私章、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公章,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等,2009年3月14日才全部归还本人。非正规就业组织与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某公司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本人1月份工资其始终拖欠不给,尚拖欠9个月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以上内容本人有员工书写证明本人与其构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有总经理与其太太用银行卡私人划账形式支付部分月份并拖延支付工资的明细;员工自从2008年1月起的excel考勤表、工资明细;总经理与其太太的短消息证明最后工作时间与工资未支付;3月份总经理给本人的邮件要求交接工作的证明;总经理自愿写给本人的非正规就业组织未了事宜由其负责完成的承诺书。但是没有领取工资的单据、工作服、工牌等证明材料。本人想申请仲裁支付本人1月份工资,与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自2008年2月起至2009年1月份的2倍工资经济补偿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请问本人的申请是否合理?有什么依据可以支撑?本人申请的非正规就业组织是否会构成仲裁不受理的理由或者成为某公司认定本人与其脱离劳动关系的依据呢?以上的证明材料是否有用?有无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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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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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你的赔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没有什么依据。如果你是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名义的负责人的确对你证明劳动关系不利。证据材料作为律师没有亲见,无法帮你判断。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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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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