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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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辞职时的劳动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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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08-12-15 2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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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我辞职,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而公司会给我一个月的补偿金。同时,我的薪水是年薪制的,总共发13个月的薪水,但第13个月的薪水是在做满12个月之后的第13个月末才发到手上。 现在我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1年零10个月不到点,目前辞职了,已经提交了辞职信,老板也批准了,最后工作日就是45天后。但现在公司不愿意根据合同支付我约定的补偿金和第13薪。他们的理由是:当初制定合同的人事经理不懂劳动法,这条赔偿金约定无效;第13薪一定要做满12个月才有,差一天都分文不给。 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可不可以和公司打官司,争取我的补偿金和第13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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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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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与公司的争议主要是以下两个问题,首先你提前辞职的补偿金属于合同约定的性质,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具体经办人员的过错不构成抗辩理由。而13个月的薪水是你年薪的一部分,属于工资的性质,是你的劳动所得,不因它的发放时间而改变,公司应该根据你已经完成的履行时间按比例发放。如果你的公司坚持他们的观点,你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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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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