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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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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女方名字 又一离婚房产分割案实例

日期: 2016-12-16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儿子。婚前半年男方在闵行区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40万元全部由男方父母出资,登记男方一人名字,贷款90万元。2015年8月,男方应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2016年6月女方以男方出轨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并要求均分该房屋。在2016年9月庭审时,双方确认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00万元,尚有贷款80万元,即该房屋净值为22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及利息约20万元。男方对离婚没有异议,对婚外情予以否认,但女方有男方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男方虽然也主张孩子抚养权,但因为考虑到儿子不满两周岁,且女方对抚养权态度坚决,法官就孩子归女方抚养及相关抚养费先行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而关于房屋分割,因为双方坚持己见,争议较大,多次调解不成,最终由法院判决,法官最终认为“该房屋以被告名义婚前出资购买,原告在婚后加名,财产性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时,应考虑房屋来源、双方对房屋贡献、结婚时间长短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0万元。”

【关于此案的普法】

本案中,男方作为我(上海婚姻律师)的委托人还是比较满意这个判决结果,而我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婚姻家事类诉讼的专业离婚律师认为法官的判决与我的预判比较一致,还是比较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这把自由裁量的刀没有乱切。在日常的咨询中,我时常碰到类似的案例,通常都是男方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婚后在产证上加女方名字。而当事双方由于处境不同想法迥异,部分女性的咨询者通常在结婚没多久婚姻状态平和的时候就来电话咨询,“我没有出资,但有我名字,如果离婚,我可以分到多少。”通过婚姻获利的目的一览无余。而男性的咨询者则是在拿到法院判决后,暴跳如雷。“我只是为了哄哄她开心给她加个名字,房子是我婚前的,贷款婚后也是我自己还的,她对房屋毫无贡献,凭什么分走我的财产。”面对这样的质问我通常只能呵呵了。

大家都知道我们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明确告诉我们对于不动产采用登记公示主义,最通俗的说法,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法律上通常就是谁的。当然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又没有特别约定的,从夫妻财产共同制的角度考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非常明显,如果婚后没有添加未出资一方配偶的名字,该房屋就是属于婚前购买方一人的个人婚前财产,当然在离婚时,配偶也并非完全没有利益可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配偶有权分得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注意:贷款即使全部由产权方的收入支付,也不影响还贷部分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妻子没有加名字,因为婚后房产增值比较多,妻子也可以分到20万元左右。而婚后加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即视为赠与行为,是产权人一方将自己个人婚前财产部分赠与配偶,将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即视为赠与完成,且原产权人不能因为配偶提出离婚而要求撤销赠与。当然在双方未约定份额的情况下,视为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物在分割时,并不是简单的一人各半。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的对不动产产权获得的贡献大小,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权情况,婚姻过错原因等因素综合考量来确定每一个个案中的具体分割比例。 

 法律是一种文明社会的规则,不要因为自己不懂规则而想当然,作为理性的个体要明白自己在情感的作用下所做的行为,哪天如果感情不在了也要有担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但是上海的房价真的很高,所以在给房产证上加名字之前请一定要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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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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