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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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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解读——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日期: 2016-08-16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王宝强离婚事件的最新进展是其妻子马蓉今天微博宣布,已起诉并由法院立案。自从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后,关于其夫妇的过往婚姻内幕及各类爆料就层出不穷,成了媒体炒作热点。作为一名上海婚姻律师并无意消费明星私隐,只是在各大新闻的评论跟帖中看到各种点评,涉及到不少法律的误读时,总觉得需要做一些法律的解锁和指引,大家站在道德的点上,可以因为不同的三观完全各抒己见各有站队,但运用法律的视角时还希望大众有相对正确的判断。这是一个律师个人的普法热情吧。

      关于事实层面,事实上我们都很难确认到底今天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有多少是真实的,但为了不以讹传讹,本律师仅对两位当事人实名微博上公开的内容为事实上的材料。

      看到马蓉今天的微博内容后,大家不仅要问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构成名誉侵权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离婚声明中有可能涉及名誉侵权的内容,主要是这样几句“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因为王宝强的明星效应,离婚声明的内容可谓一夜之间举国皆知了,马蓉一时间就成了现代潘金莲,名誉扫地。一个人的言论令另一个人名誉扫地,发布言论的人是否就自然构成名誉侵权了,显然不是!

       法律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当年著名娱记卓伟因为“星期一见”而令文章婚内出轨满城皆知,好男人好丈夫形象尽毁,但是文章不会去起诉,因为起诉卓伟也不会胜诉,因为这些照片是真实的,而作为公众人物,这也不属于不能传播的隐私。

       为了大家更好的判断,我们需要了解以下一些法律知识。名誉侵权通常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宝强的离婚声明虽然直接,但语言简洁扼要,不存在什么渲染,也谈不上侮辱。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这个确实就是本起事件的核心了,宝强是否掌握确实有效的令人一目了然的能反映“宋喆与马蓉之间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证据就成了关键。捉奸传闻是真的吗?我们所有人也会好奇到底有没有确凿证据?虽然上海婚姻律师-胡珺律师虽然是一名律师,但宝强并没有委托胡珺律师,所以胡律师当然也不会知道宝强手里有什么,但胡律师始终相信傻根可能傻到被自己美丽的妻子欺骗多日,但绝不至于在毫无凭证的情况下下如此定论,别忘记当他让马蓉成为潘金莲的时候,他自己就成了戴绿帽的武大郎啊。那封声明也有他身后工作团队的身影,文字风格主要由艺人的个性决定,胡律师个人觉得无可指摘。但如果做事实判断时都没有衡量自己是否掌握替事实说话的证据,那真的滑天下之大稽了,所以胡律师觉得不会。何况,各位操心的网友就凭各类网上照片资料都能找到不少端倪,身边人只要有心找出轨证据并非太难的事。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纸也包不住火啊。

      综上所述,上海婚姻律师-胡珺律师认为只要宝强的离婚声明是基于事实的描述的话,那么就不构成名誉侵权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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