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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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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结婚 丈夫爱拈花惹草 无奈离婚 如愿分得拆迁款

日期: 2013-04-18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一个杭州姑娘在网上结识了上海小伙,两人通过网恋步入了婚姻殿堂。然而,婚后丈夫的拈花惹草,让她意识到婚姻生活并非如憧憬中的那样美好。

在无奈分居并离婚后,她唯一的要求是分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作为安置人之一的拆迁补偿。

但是除了老房子的地址之外,她对于拆迁情况几乎一无所知……

异地网恋修成婚姻正果

2012年12月初,一位叫潘菲的年轻女子特意从杭州赶来向我咨询,她说自己被丈夫起诉离婚,虽然她也想要离婚,但总觉得丈夫对不起她,因此感到心有不甘。

随后,她简要介绍了自己和丈夫从相识到结婚再到分居的经过。

作为杭州人的潘小姐在2007年通过网络结识了上海人林晨,两人经历了一段浪漫的网恋和现实中的交往,最终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

作出结婚的决定,就意味着潘小姐要放弃自己在杭州的工作,来到上海与林晨共同开始新的生活。

然而经过一段蜜月期之后,潘小姐赫然发现自己的丈夫竟然喜欢拈花惹草,个人生活混乱不堪。更让她感到难以启齿的是,由于丈夫的原因,她甚至一度染上了性病。这和自己所憧憬的婚姻生活显然有着天壤之别。

两年婚姻走入分居状态

在维持了2年婚姻关系后,再也无法忍受丈夫不忠的潘菲回了杭州的娘家,双方从2010年4月开始分居。由于两人没有生育过子女,因此也几乎就没有来往了。

正式分居之后,林晨也曾找过潘菲商谈离婚的事。但作为女性,潘菲认为自己是这段短暂婚姻中的受害方,离婚完全是林晨造成的。如此轻易地放过这个负心的男人,她总觉得心有不甘。

但对于潘菲提出的十万元左右的赔偿要求,林晨表示自己没有稳定工作,完全无能为力,因为始终无法征得潘菲的同意去办理协议离婚。不想继续遭受婚姻束缚的林晨只能从上海请了律师,到杭州的法院去起诉要求离婚。

男方起诉女方心有不甘

得知自己被诉,潘菲的感情十分复杂。一方面,她清楚这段短暂的婚姻即将走向终点,不管诉讼进行得如何,离婚分手是迟早的事,而且她也希望能够尽早摆脱这段婚姻带给自己的阴影,早日开始新的生活;另一方面,她对丈夫前后的所为依旧无法释怀,希望能够多少获得一点补偿。

在咨询中潘菲告诉我,双方之间的确没有多少共同财产,但她依稀记得在2009年的时候,林晨曾经问她拿过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说是他母亲的老房子要拆迁,需要用到这些东西。但是具体的拆迁和补偿细节,丈夫并没有向她透露。

曾遇动迁不知具体细节

由于2009年属于潘菲和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我对这一事实格外注意,并就此作了询问。

在我的追问下潘菲回忆说,当时丈夫和婆婆办理拆迁手续是瞒着她进行的,她只是依稀听说婆婆拿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不是跟自己有关,到底有多少拆迁款她就完全不知情了。

她说,希望我这个房产和婚姻方面的专业律师能从她所提供的有限信息里,帮她理出一些头绪,让她知道自己是否还有一些离婚时可以享有的权益。

分拆迁款需要另案处理

听了她介绍的简单情况,并根据我办理动拆迁案件的经验,我当时就告诉她,根据上海2009年时的拆迁政策,老房子基本是采取“数人头”方式进行补偿的,也就是拆迁协议中一定会出现拆迁安置人口,而根据她结婚的时间以及当时曾使用过她的身份证件这一情况来推断,潘菲属于房屋的拆迁安置对象几乎是八九不离十的。

但如果要分得属于她在拆迁安置中的那份利益,首先因为涉及到她婆婆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安置对象,所以不一定能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其次,拆迁款分割的案件需要相关书面材料,但目前除了老房子的地址,潘菲对其它信息一无所知,所以我们需要通过调查取得初步材料。而要获得初步材料,倒是可以借助这个离婚案件。

制定策略应对离婚诉讼

由于潘菲经济并不宽裕,出于为她节省诉讼成本的考虑,我建议她在离婚案阶段没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

但我事先已经给她制定了一个基本的策略:因为丈夫林晨没有支付补偿的经济能力,而潘菲的赔偿请求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就不要在诉讼中和丈夫纠缠补偿的问题,只须要求林晨提供他母亲房屋拆迁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材料就可以了。

我告诉潘菲,如果丈夫不肯配合,那么她就不要考虑同意离婚的事。而从双方的分居情况,以及林晨急于起诉的表现来看,我认为他是会在这个问题上妥协的。

而一旦获得基本的拆迁材料,就能为下一个拆迁安置补偿分割案件打下基础。那个时候她再委托我,我一定可以帮她争取利益最大化。

我的建议得到了潘菲的同意,她一边自己积极应诉,一边跟我保持着联系。

获得协议开始后续调查

2012年12月底,潘菲再次带着一份杭州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和一份由林晨提供的拆迁协议找到了我。一切都在我们当初的设想中,潘菲在当天就与我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让我帮她解决争取拆迁利益的事。

这起案件在准备立案的过程中,我们先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是诉讼主体的问题,潘菲显然是原告,而在同类案件中,法院一般要求将所有拆迁安置对象都作为被告。

而潘菲提供的拆迁协议显示,这套老公房的承租人叫高泉,是潘菲婆婆的父亲。被拆迁人处的签章为潘菲的婆婆高梅和婆婆的父亲,但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附件里出现的安置对象名单中并没有婆婆的父亲,除了潘菲的婆婆、丈夫和潘菲三人外,还有一个叫李国强的人。据潘菲回忆,李国强应该是丈夫的继父,但房子动迁后没多久,他和潘菲的婆婆好像又离婚了。

为了立案初步确定诉求

为了能顺利立案,最终我们还是将高泉、李国强与高梅、林晨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接下来,我们必须确定诉讼的标的。从拆迁协议来看,该房屋的总拆迁款达到120万元,其中有40万元用于购置目前名字登记为高梅一人的一套安置房。

但是,协议中有一处令人困惑的地方。在 “拆迁人名单”李国强的名字后面有个括弧,里面写着“另作处理”四个字。光从这份协议来看,我们无法判断是拆迁公司另外给了李国强安置利益,还是从本拆迁协议的利益中直接分配了一块给他。

我初步判断,这个疑问恐怕要通过到拆迁公司调取更多材料才能清楚了。

虽然潘菲作为因为婚姻关系引入的人口,与拆迁房的来源无关,在该房屋内既无户口又无长期居住事实,她很难拿到四分之一的安置款,但我们还是打算按这个最大限度来提起诉讼。再考虑到拆迁安置房的实际市场价值已经远远超过40万元,所以我们的标的分成房屋产权和动迁款两个部分。从后面诉讼的过程来看这是一个非常明智的做法,因为涉及到相对难以转移的房屋,无形中还为执行难题铺平了道路。

获调查令信息逐渐明朗

立案后没多久,承办法官就电话告知我们一个情况:虽然李国强是上海人,但是送达给他的法律文书被高梅退了回来,高梅表示离婚后自己与李国强没有任何联络,对其联系方式也不知情。

如果将李国强列为被告,就只能通过公告送达了,这无疑会拖延诉讼程序的进行。在被迫进行公告前,我们拿到了法院的调查令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因为拆迁已经有些年头了,我跑了好几次才将相关材料调查全。

但老天不负有心人,这些材料替我们解决了不少问题。

原来,这套房屋总共有三份拆迁协议,高泉和自己的一个儿子一个孙子三人作为一户安置;高梅、林晨、潘菲、李国强作为另一户安置;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动迁公司又与李国强单独签订了一套拆迁安置的协议。

最终形成的事实是,李国强已经单独获得了特殊对象补贴3万元、交通补贴5万元、其它补贴5万元,并从高梅一户的货币补偿款中分出20万元,总计拿到33万元,他用其中的23万元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

双方调解获得20万补偿

根据我调查到的情况,显示李国强的拆迁利益是独立而明确的,他不再是该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这一新情况,我们迅速调整了原来的起诉书,撤销了对高泉和李国强的起诉,并将对房屋产权和剩余拆迁款的主张都调整到了三分之一份额。

本案主体变成三人之后,法院很快组织了开庭。

在大量的书证面前,高梅也承认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拆迁利益都在她手里,但她和儿子仅有这套安置房可供居住,至于剩余的拆迁款也已基本用于房屋的装修,已经所剩无几。

见她有耍赖的意思,而且如果真的通过判决获得拆迁款,恐怕日后的执行也是个难题,因此作为潘菲的代理人我在法庭上坚持要求对房屋进行产权的分割确认。

虽然我们也知道即便法院判决分割确认产权,将来真正分割还是需要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但这无疑能给高梅母子很大的压力。

果然,通过法官积极的调解工作,为了保住这套安置房,高梅同意一次性支付20万元给潘菲,从此双方事结案了。

在征得潘菲同意后,我们认可了这一调解方案,法院当庭制作了调解书。为了不留执行的后遗症,庭审笔录写明待高梅一周后将钱款支付至法院,该调解协议方生效。

一周后,潘菲顺利拿到了这笔拆迁安置款,对于这场失败的婚姻她也终于感到释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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