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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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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只在危急情况下有效

日期: 2013-01-16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对于遗嘱,最为人熟知的显然是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

但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其实并不限于自书遗嘱,而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因为这是一种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有效的遗嘱。

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就可能失去效力。

【案情简介】

汪某有一儿一女。汪某曾生病住院,女儿一直照顾汪某,生命垂危之时,汪某把女儿叫到床前,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都给女儿。

在立下口头遗嘱时,有三名医院工作人员在场见证。

两个月后,汪某转危为安,出院回家静养。

2012年,汪某因交通事故身亡。

在分割遗产时,汪某的儿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而汪某的女儿则主张按照遗嘱来分割遗产。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汪某病危之时立的口头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该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此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汪某立完遗嘱后死亡的话,汪某的女儿有权继承汪某的房产,其儿子无权继承汪某的房产。

但汪某转危为安,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机情况已不存在,汪某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但汪某没有这样做,因此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汪某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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