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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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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法院管辖问题 异国夫妇顺利离婚

日期: 2012-12-26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案情简介】

黄静女士和李强先生是七十年代初生人,九十年代末黄女士作为新上海人户籍迁入上海市闵行区,李先生依然保持着江苏南京的户籍。双方于2001年9月在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月生育大女儿,2005年夫妇俩携大女儿去加拿大工作生活,在2008年在加拿大又生育了个小女儿。2011年黄静女士和大女儿正式加入了加拿大籍。而李强先生从2006年开始往返于中国与加拿大,在上海经营一家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每年偶尔回加拿大探望妻子、女儿,一直保持着中国户籍。2011年9月,黄静发现李强在国内已经有一个关系稳定的第三者,黄静跟李强求证时得到了李强的承认,李强还提出了离婚。双方在后来的多次沟通中慢慢达成了两个女儿归黄静抚养,加拿大的一套住宅归黄静,上海的两套商住两用房归李强的离婚意见,并形成了一份不太正式的书面材料,但并没有办理最终的离婚手续。

李强在国内的公司经营状况并不理想,这些年来,两个女儿的抚养费用主要都是由在加拿大有稳定工作的黄静来承担的,黄静担心离婚后,李强都无力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再考虑到这几年自己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离婚的原因系李强对婚姻的背叛,黄静有些愤愤不平,对当初双方的协议有所后悔。2012年10月,黄静回国,在上海找到了本律师,她决定离婚,但希望我能从法律上最大程度的维护她和孩子的利益。

我实事求是的向黄静分析了案情,这份离婚协议按国内法律规定并没有生效,她有权反悔。但她也必须注意到按这份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来看基本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说通过诉讼程序她未必可以分到更多财产。但在双方无法再协商的情况下,这个离婚还是值得走诉讼程序的。一方面根据我的经验男方因为存在感情发展很好的第三者,他无论出于情感上的亏欠还是要尽早开始新生活的打算都有可能做出让步,另外,即使他不让步,中国法院是不会处理位于加拿大的房产的,所以黄静首先可以通过这个诉讼分到一套在上海浦东新区的商住两用房,至于加拿大的房子,李强如果要分割只能去加拿大法院,而在国外,此类诉讼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李强未必会坚持。

黄静完全信服了我的分析,在她本人与李强协商要求两个孩子,加拿大的房子归她的基础上,再给她一套上海的商住两用房,李强拒绝后,黄静迅速委托我走诉讼程序。

【诉讼过程】

了解到李强近两年主要生活在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内,而我们要分割的主要财产也在上海,所以我们决定在上海浦东新区起诉。但之后我们却碰到了不小的困难。因为从公安局调取到的李强的暂住证是在2006年办理的,而到2008年已经失效,2010年他购买这两套商住两用房后却没有办理暂住证。我们知道对于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法院通常要看到居住地的居委会的书面居住证明才能给予立案,但我们走访该商住两用房时却发现此类房屋性质上属于商用,是没有居委会的。而居住人员的管理是由当地的派出所进行的,虽然我们多次走访了该派出所,派出所也最终核实了李强确实居住在此,但他们拒绝开书面证明给我,表示要法院出具调查令才能开具居住证明。而我们跑到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表示有关管辖的居住证明不在开具调查令的范围内,就这个调查令和居住证明这两个之间鸡和蛋的关系本律师和立案法官进行了辩论,但没有直接权利的支撑下,本律师只能败下阵来。

一条路走不通,马上转换思路。第二天我们就不辞辛劳陪同黄静到李强户籍地所在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立案。因为法院立案设置了重重障碍,我们在鼓楼法院立案庭见识了几乎每个立案者都在跟立案法官争论吵架的情形,看到我们两位是上海律师,五十岁左右的女法官马上引起了警觉,甚至打电话直接询问李强的居住情况,企图要将案子的管辖踢回上海法院。最后我们用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据理力争,法官终于无奈收案。虽然对于案子仅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但法院却按所有财产收取诉讼费的做法让我们两个上海律师很难理解,但毕竟立进了案子我们还是送了口气。黄女士也认为李强原本因为我们在上海无法立案而正得意,这无疑给他一个打击,对我们最终实现诉讼目的是极其有利的。

立案后再过两周黄女士假期届满就要返回加拿大,而南京法院除了通知李强黄女士已经起诉后却一直没有给出正式调解时间,没想到事情却有了可喜的变化,接到诉状的李强主动要求到本律师的律所与黄女士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李强基本同意了黄女士之前的要求,而黄女士也仅在两个女儿的探视权问题上做了少量让步,对于这样的结果黄女士是极其满意的。但不料两人到了南京市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李强又临时反悔了,要求给黄女士的这套商住两用房要直接登记到两个女儿名下。我向我的委托人分析了利弊,叫她坚持原先的决定,并于李强进行了新一轮的谈判。最终,我们同意在协议上加一条“黄女士将来出售房屋需经李强同意的条款,”而李强也放弃了产权要变更为女儿的要求。就在黄女士要飞回加拿大的前一天,双方终于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基本达到了黄女士原本的要求,她也觉得不虚此行了。

【律师感言】

离婚是一场战役更是一次博弈,当两个不再相爱的人为很现实的利益相争时,除了懂些法律,掌握对方的心理,运用恰当的策略作出正确的决策都是极其重要的。一个专业的尽职的离婚律师恐怕是你打赢这场战役最必不可少的军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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