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理论文章
点击分享

婚姻期间所得住房补贴都是共同财产吗

日期: 2012-12-10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初某于1997年3月在某金矿上班。2002年12月,初某与妻子王某登记结婚。2004年3月,金矿按照7年工龄发给初某住房补贴49654.26元。2009年1月,初某与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在该笔住房补贴款的性质认定上,法院认为,金矿根据7年工龄发给初某住房补贴款49654.26元,其中有部分(42560.79元)系初某婚前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另一部分即初某、王某婚后1年应得部分(7093.47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所谓“住房补贴”,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住房补贴种类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按照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分别享受,像本案中的初某享受的就是工龄住房补贴。

按照现行婚姻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夫妻双方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它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取得过程中的“协力性”。夫妻双方组成家庭,在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一方的社会参与度可能高一些,一方照顾家庭可能多一些,但无论是社会劳动还是家务劳动,只要是为家庭的共同生活作出了贡献,在这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夫妻协力,符合婚姻的家庭伦理本质,符合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符合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并且,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取消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过一定期限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其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按照一定比例定期缴纳,职工只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能领取,因此,本条中的“实际取得”指的是夫妻双方已经拿到手中实际控制的这部分资金,而“应当取得”指的是根据规定已经确定最终会得到只因未达到领取条件而暂时没有拿到手中的那部分资金。

在离婚时具体处理住房补贴问题时,首先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补贴总额,再按照比例分割。对此,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14条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处理方法。

具体到本案,该笔住房补贴是按照初某7年工龄发放的,其中6年的住房补贴初某在婚前就已取得,只是未实际拿到手而已,初某取得住房补贴时,王某与初某婚姻关系仅存续1年,只有这1年的住房补贴属于共同财产。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