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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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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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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房屋转继承带来的麻烦

日期: 2012-09-17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长期推行,如今的家庭日益小型化,许多小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于是想当然地认为将来可能面临的继承问题变得简单多了,其实未必如此。

一般情况下,独生子女家庭和兄弟姐妹众多的大家庭相比,继承问题的确要简单不少。

但是当遇到夫妻一方因意外死亡的情况,如果不及时对继承问题进行处理,就有可能面临因房产转继承带来的麻烦。

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我们可以对转继承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案情简介:

李女士几年前与丈夫张先生共同购置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与女儿共同居住。不久丈夫突然去世,之后丈夫的母亲也去世,于是李女士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当她来到房地部门试图对房产进行过户时,工作人员却予以了拒绝,说这套房子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继承手续才能过户到李女士的名下。而李女士却认为自己的丈夫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理应由她继承,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律分析:

这套三室一厅是李女士和丈夫张先生两人共同的财产,现张先生不幸去世,且未立下遗嘱,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所以在本案中,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的一半产权分出为李女士所有,其余的产权是张先生的遗产,由李女士、女儿和张先生的父母继承。

鉴于张先生的母亲后于张先生去世,这就发生了转继承的法律关系,张先生的母亲应继承的一份遗产转由她的继承人,即张先生的父亲及其他兄弟姐妹继承。

转继承的主要特点有: 1、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 2、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3、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 4、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李女士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必须其他继承人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这通常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此无法达成一致,还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就继承问题作出判决。如果没有相应的公证或法院生效判决,李女士就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可见,由于张先生身前未立遗嘱,他去世后李女士也没有及时办理继承事宜,导致目前涉及的继承人数增加,加大了办理继承的难度,这是值得大家留意和预先作好处理的。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条 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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