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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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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解释(三)》涉及的结婚登记、亲子关系及财产分割的若干解读

日期: 2012-08-02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社会热议并期待的婚姻法解释三已经出台,针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动也较多,现从结婚登记,到亲子关系,再到婚内分割财产将为大家做出较为全面的解读。
    一、结婚登记瑕疵,处理将依法有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婚姻法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更加具体明确,更具有指引性。
    二、亲子关系适用推定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不予配合,法院将支持请求方的诉讼请求。同时,笔者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实践操作中,将会更加有利。
    三、婚内分割财产将获法院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形,另一方则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一规定也就避免了夫妻一方恶意减损共有财产,及一方患病另一方不予帮助之情形。该规定对婚内的弱者,应当是福音。
    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明确,其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五、房产赠与未过户可以撤销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来讲,可以说是一把悬着的刀,相关人应予以重视。
    六、父母购置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配偶无权主张
    《婚姻法解释(三)》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其子女的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七、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有分歧,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了女方的生育权,支持了女方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同时,另一方面也对男方做出了救济,即可以要求离婚,法律将予以支持。
    八、谁首付房子归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 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应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继续承担。
    九、离婚协议效力待定
    考虑到双方离婚的目的不同,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即使双方都签字了,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时,效力仍旧待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十、遗产在未析产前,不参与离婚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遗产在未分割前,一方要求分割遗产的,法院不予处理,应当另案起诉。同时,被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另一方来对于遗产的幻想可能会成为泡影,间接打击了看重对方家底而与其结婚的一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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