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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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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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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的法律难题

日期: 2012-06-06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歌星韦唯10年的跨国婚姻换回一纸离婚证书、弥漫在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庭上空的离婚硝烟……所有这一切都将跨国婚姻从童话故事带回到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东西方文化的不断冲撞和融合,涉外婚姻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与此同时,婚姻基础薄弱,婚后的文化、信仰、习惯等差异,都成为横亘在跨国婚姻之上的鸿沟。据上海民政部门初步统计,去年一年就有约400对涉外婚姻家庭在上海宣告 “解体”。

记者采访了解到,涉外婚姻并不如外人想象中那么美好,当婚姻走向死亡之际,跨国婚姻家庭还将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子女探视以及执行上的种种难题。

近年来,我国跨国婚姻的登记数量逐年增多,已涉及55个国家和地区,涉外婚姻缔结数量进入了平稳期,涉外婚姻的结婚初衷也渐渐发生变化。上海社科院家庭研究中心主任徐安琪告诉记者,现在促成婚姻缔结的原因从原先单纯为了获得对方国籍,慢慢过渡到了真正两情相悦的结合。过去涉外婚姻中“中女外男”、“老夫少妻”的早期模式已逐渐被打破。近几年,涉外婚姻中的中外双方年龄差距在明显缩小,且“洋媳妇”也逐渐增多。徐安琪表示,这都是由于改革开放后境内外社会交往增多,中国经济实力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选择涉外婚姻时更加理性和客观。

中国籍一方在学历、收入和职位等方面与外籍一方日渐趋平,甚至优于外籍一方。虽然仍有部分中国女方结婚后由于照顾孩子等原因承担起了相夫教子的全职主妇角色,但是,更多地仍选择保持职业女性的身份,并保持独立平等的家庭角色分工,而不是 “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同时,越来越多的外国人与中国配偶方在中国结婚后,会选择在中国定居。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了最直接的手段。而跨国婚姻最难解决的问题也由此产生,原因就在于跨国婚姻毕竟涉及两个国家的公民,我国与他国之间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离婚时财产如何处置、继承如何进行、适用哪国法律等都是很现实很棘手的问题。

难点一:婚内财产雾里看花

刚过而立之年的黄女士与来华旅游的日本男子松本“闪婚”。婚后没多久,丈夫回国办手续,从此便杳无音讯。直至结婚的第3个年头,苦寻丈夫无果的黄女士终于拿到了离婚判决。黄女士介绍说, 2009年2月,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来上海旅游的日本男子松本。俩人相处了3天,此后就在网上交流,感情迅速升温。几个月后,两人在上海登记结婚,手续齐全。婚后1个月,松本回国,说办好手续就来接黄女士,并一再叮嘱说 “你要等着我”。但松本从此音讯全无。在随后的两年里,黄女士曾3次去日本,通过中国驻日大使馆以及当地警察署查找松本,都没有结果。黄女士不知道对方是发生了意外变故还是故意躲避她这个异国新娘。

直至2011年,无法忍受 “活寡妇”的黄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浦东新区法院受理后,依法传唤松本,但松本拒不到庭。最终法院做了缺席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松本仓促结婚,婚后1个月松本回国至今下落不明,判决准予离婚。黄女士为这段跨国婚恋除了搭上2年的光阴就再无其他。涉外婚姻中,如何厘清婚内财产是跨国婚姻面临解体时最难的工作之一,它的难度远远高于普通的离婚官司。她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跨国婚姻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即便确定了适用哪国法律,厘清财产也不容易。”陆珊菁解释说,比如房产,按照规定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处理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中国离婚,在国外的房产就不能一并解决,还要到当地再行处置。如果存款、投资这些动产在国外,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触角又延伸不过去,律师国外取证也不太现实,很难查到准确的信息。如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国内一方往往无可奈何。目前,在涉外婚姻离婚纠纷中,发生恶意转移财产的现象越来越多,取证难度越来越大。
    难点二:抚育费杯水车薪

孩子是离婚大战中的重要一环,在涉外婚姻离婚时,孩子的抚育费常常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来自法国的史密斯与来自中国的太太安娜经历了浪漫的恋爱后,走入了婚礼的殿堂。婚后,双方育有一个儿子。可是,婚姻的柴米油盐渐渐消磨了两人的爱情。随着文化差异引发的家庭矛盾不断摩擦,两人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于是请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没有悬念,但到了儿子的抚养费环节,双方却产生争议。由于儿子是外籍,无法在普通的公立中学就读,只能念国际学校。“他一个学期的学费就是2.5万元人民币。”令安娜不能理解的是,法院最终判决的抚养费只有每月2000元。因为与实际生活所需相差甚远,这笔抚养费在安娜看来就是杯水车薪,于是她最终放弃了抚养费。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抚养费的标准是按照普通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准而定的。但这样的情况其实并不适合涉外婚姻家庭。 “因为这些家庭的孩子往往都是外国国籍,他们必须在国际学校就读,这是一笔不菲的开支。”我国《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仍需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而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当事人工资20%到30%的比例支付。而在国外,确定孩子的抚养费,要考虑子女的经济来源、父母的经济条件、离婚前子女的生活水平、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所需的资金等多个因素。如在美国,抚养费的确立采用的是经济收入分享模式,即以父母双方收入之和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总体数额,且确定了父亲或母亲支付的模式。

给付抚养费的数额,不仅要考虑父母双方实际收入,还应考虑一方的精力付出。子女可获得抚育费,应与父母的收入相匹配,而不能以最低生活水准为衡量标准,也不能偏离外籍人士在中国目前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同时,陆珊菁指出,由于中国与一些国家没有司法方面的协议,下了判决书之后,能否执行到位还是个问题, “尤其是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有时一方回到国外,这个执行就没办法再继续下去了。

难点三:探视权形同鸡肋

著名歌星韦唯离婚时的 “夺子”诉讼,曾引发广泛关注。瑞典法院经过多次开庭,从经济能力和孩子利益最大化方面考虑,决定将抚养监管暂交韦唯负责。而作为父亲的史密斯,则担心韦唯将三个孩子带回中国,永远也不再带回瑞典,就提前藏起了三个孩子的护照,在法庭外上演着一出 “夺子大战”。根据 《海牙公约》的相关规定,凡是公约签署国的公民在婚姻僵持期间,不得擅自将孩子带回国或者藏匿,否则该行为就可能被该国认定为绑架或者拐带,并最终影响抚养权的归属。这一规定是基于 “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这一规定只在公约签署国有效,对于像中国这些非公约签署国就无法规范。这也就是许多跨国婚姻家庭最为担心的情况。

因此, “夺子战争”在很多涉外婚姻离婚纠纷中频频出现。法国博士维克与中国模特女友丽丽经过了甜蜜的恋爱后,于2006年10月18日在天津市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一子杰克。但婚后,维克和妻子却爆发了冲突,维克发现与妻子性格不同,他想回法国居住,但是妻子希望能留在中国。为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夫妻双方感情日趋不睦,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对于儿子的抚养权,维克认为自己为儿子付出了很大的心力和物力,自己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照顾好儿子的生活,且法国的医疗、教育都有利于儿子成长。丽丽愿意离婚,却不愿放弃儿子的抚养权。丽丽担心儿子一旦被丈夫抚养,丈夫将其带往法国,自己与孩子就要长期分开。

最终长宁区法院认为,关于双方所生之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应从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之角度予以综合考虑。现原、被告均有能力抚养儿子,但双方所生之子尚年幼,需要父母、长辈更多的关爱和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如果杰克周一至周五随父亲生活在北京,周六、周日随父亲回上海生活,由母亲照料,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综合考量孩子出生后至今的生活、教育等诸多因素,法院判令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宜。

维克一家的这场 “夺子战争”在涉外家庭中并不少见。与相对淡薄的婚姻关系相比,外籍人士对亲子关系更为看重,因为跨国婚姻解体后,孩子探视问题成为摆在父母面前的严峻问题。外国人非常重视亲子交流,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与孩子的相处。,目前国内的探视权设置比较呆板,常常硬性规定一月几次,而没有兼顾特殊节假日、父母探视子女的需求等。

难点四:法律冲突考验执行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执行难成了涉外婚姻离婚纠纷的通病。涉外离婚诉讼往往因为认证、翻译和送达等方面的程序要求而具有“耗时长、费用多”的特点。由于当事人对于公证认证程序的不了解、不同国家对于证据公证程序的不同规定、证据材料形成有先后之别、当事人已经回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等各种客观原因,公证认证程序一直是费力费时的问题之一。

在送达方面,由于离婚诉讼当事人是个人,一旦其刻意回避,很容易造成送达困难。而无论是通过外交送达、使领馆送达、邮寄送达还是公告送达,都需要长时间等待。一般法院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到安排开庭,需要6至8个月,更不要说诉讼过程中其他证据材料和文书的送达及判决文书的送达。除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外,如果国外一方有明确的居住地,法院亦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公约等约定的方式送达。

对于涉外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主要的难题在于对国外财产的分割,而事实上,大多数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国外财产需要分割。对于国外财产,如果无法证实或者查实,法院将不予处理。对于国外财产执行的前提是,中国的涉外离婚判决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再由外国法院按照执行地的法律程序进行执行。这就意味着,在国外执行财产的过程中,变数很大。特别是对于不动产,即使中国法院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被外国法院承认,也面临对所涉及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进行重新分割的可能。

跨国婚姻的优势在于文化差异所产生的感觉。这种感觉可以是美好的,也可能慢慢变成冲突的原因。由于各国文化底蕴、历史传统、家庭观念的差异,以及对彼此家世背景的陌生、风俗习惯的不适应,在跨国婚姻中,夫妻的忧虑和风险可能会比国内夫妻更多一些,就容易产生问题。因而也就需要比国内婚姻更慎重,一定要了解对方的家庭、受教育情况。跨国婚姻和一般的婚姻一样需要细心的经营,应当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它。要让婚姻更加幸福就必须了解和接纳对方的习惯和生活方式,同时夫妻双方要学会自我满足,学会爱人,接纳和包容各自的差异性。她同时强调,在跨国婚姻中,夫妻双方如果遇到家庭暴力,最好还是依照当地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可以求助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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