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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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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受孕引发身体伤害 法律如何处理

日期: 2012-04-24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婚外情受孕引发身体伤害 法律如何处理

【案例故事】

今年28岁的刘琴系安徽省六安县人。去年10月,刘琴因夫妻争吵一气之下从老家来到苏州城西一家超市打工。不久,便认识了经常到超市送货的运输工安徽老乡张玑。同在异乡为异客,刘琴时不时向张玑倾诉婚姻的不幸,结婚多年的张玑也透露出对自己婚姻的不满。“同是天涯沦落人",两人越谈越投机,随后便经常相约聊天、吃饭。没多久,张玑就在刘琴的出租房里开始过夜。几番云雨之后,刘琴怀孕了。两人在一番商量之后,选择了流产。可没过多久,刘琴再次怀孕。当她到医院检查,准备再次流产时,却被医院诊断为宫外孕。刘琴只得住院进行手术,就在这节骨眼上,刘琴却发现,平日里对其百般呵护的张玑突然"蒸发"了。几次打电话给他,要么语气冷淡,要么干脆不接电话。后在刘琴的苦苦哀求下,张玑才勉强到医院来看望过她一次,但闭口不谈医疗费用。出院时,刘琴只得自己支付了8000多元的医疗费。为了这笔医疗费,刘琴多次找张玑交涉,但张玑均不理不睬。无奈之下,刘琴只得将张玑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等费用3万余元。

目前,由于婚外恋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日渐增多。 言及婚外恋,多数人会对此作出否定的社会评价。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婚外恋关系引起的意外怀孕,当事人往往通过流产方式来处理,但这种做法无疑会给女方身体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非常严重的伤害(例如宫外孕、输卵管损伤、卵巢损伤等)。问题是法律和道德不同,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和价值诉求,所以在对婚外恋关系中的当事人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法律不会也不能坐视不理。那么,对于越来越多的诉诸于法院的这类案件,司法界如何定性此类案件,如何保护妇女利益和体现社会公平成了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指向。

【学界观点】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因婚外恋怀孕产引发的费用承担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男方主动承担所有费用;二是由男女双方分摊;三是男方不愿承担,而女方不得不一个人来承担,本案原告刘琴就是这一情况的典型事例。现实生活中,前二种情况都属于当事人自愿的心态,一般不会发生什么纠纷。而第三种情况是在女方极不情愿的心态下产生的,对女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目前,诉至法院的因婚外恋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案基本上属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据一位司法界人士介绍,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大体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女方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可以通过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获得补偿。因为在这样一些案件当中,女方的身体伤害会直接导致女方在财产方面的积极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补助费等。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因此,婚外恋关系的男方负有赔偿女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当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双方发生婚外性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且双方均未采取避孕措施,故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在这样一些案件中,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也认为女方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实际上双方对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一名在司法机关任职的法学硕士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是,将案件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两点不妥,第一,这种处理似乎是将当事人人身权利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加以保护,但违反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般社会观念。第二,当事人意外怀孕后所产生的后果可能是多方面的,将本案当作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来处理,等于只对其已经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补助费加以考虑,完全不考虑其身体所可能受到的其他伤害以及后发性损害,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女方不公平。
    第三种观点将案件定性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硕士表示,从案由上来看,这样比较恰当的,这也是对婚外恋关系中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认定。综合考虑这类案件的始末,一般可以排除双方故意造成女方身体损害的可能性。另外,也应当排除双方的过失。因为这一类身体的伤害并不能归为性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对怀孕的结果可能存在主观上有过失,但这个过失并非是对身体伤害结果的过失,也就不是侵权构成要件当中的过失。

那么在婚外情受孕引发的赔偿案中,男方究竟有无过错,又该承担什么责任?据这位法学硕士介绍,人身侵权案件中,过错的标准是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而不应当以道德标准加以评判。因此,虽然男女双方的婚外情关系违反了社会风俗,但也不能据此认定二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失。也就是说,此类案件中的男女双方对损害后果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男方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是由女性一方承担后果显失公平,所以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合理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依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不是过失相抵原则,由男女双方对女方的身体损害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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