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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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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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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约定未遵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两例

日期: 2012-04-24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案例一】房屋产权未过户 住房贷款由谁承担

小张和小王原来是一对年轻的小夫妻,两人在2009年4月23日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本市政和路某套房屋归男方 (即小王)所有,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姓名变更手续及女方贷款过户给男方手续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之后,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于2009年12月办理完毕。

小张称,由于小王自2009年7月起停止偿还住房贷款,作为主贷款人,小张只能自己偿还了2009年7月至12月的贷款本息共计3万5千余元。因为小王拒绝给付小张该钱款,小张只得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法院,要求小王给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

庭审过程中,小王承认是小张偿还了2009年7月至12月的住房贷款本息3万5千余元,但认为在该期间内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第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前的住房贷款应由自己承担;第二该期间贷款人仍是小张,所以应当由小张偿还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小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表明双方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小王所有,且双方约定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贷款过户手续,这明确表明房贷款余额应当由小王来偿还,故小张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点评】

小张和小王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该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小王所有,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姓名变更手续及贷款过户手续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据此,小王作为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和还贷义务人,应当由其来偿还房贷款余额。所以,小张要求小王给付已偿还的2009年7月至12月的住房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二】父母亲劳燕分飞 未成年人财产谁管

李先生和方女士在2007年12月20日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李归李先生抚养;本市行知路某套房屋卖房款扣除贷款、中介费和税费后所得款项双方各得一半,李先生所分得的50%的卖房款中包含儿子小李应得的份额;轿车一辆归方女士所有,方女士一次性补贴李先生3万元。

李先生称,涉案房屋在2008年3月出卖,买受人第一次给付的房款77万元扣除贷款、中介费和税费后所得款项双方已各半分得。

但是,方女士在2008年4月收到第二笔房款75万元后,却拒绝给付自己应得的37.5万元,也拒绝给付轿车折价款3万元,故要求方女士给付卖房款和轿车折价款40.5万元。

方女士则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卖房款扣除各种费用后由自己分得50%,由李先生和小李共分得50%。因上述房屋原权利人是自己和李先生及儿子小李三人,因小李享有33.3%的权利,所以原告仅享有16.7%的权利,李先生已收到的款项已经超过其应得份额,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和方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履行。因小李归李先生抚养,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也应由李先生保管,故对李先生要求方女士给付房款和轿车折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点评】

本案中,李先生和方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李归李先生抚养。由于小李尚未成年,且随李先生生活,所以小李名下的财产也应由李先生进行保管。方女士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足额给付李先生卖房款的50%以及轿车折价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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