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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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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第三者“获赠”房产 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

日期: 2011-11-05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章灵是个漂亮的“80后”女孩,但甘心做一个“60后”有妇之夫的 “小三”,虽然在其怀孕后住上了 “自己”的房子并拥有一半产权,但这些并不受法律保护,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这套房屋没有章灵的份。

林先生早年与施文文在浙江老家结婚,生有一对儿女,但一直没领结婚证。 2000年两人来上海,后在建筑工地上打拼多年,林先生有了自己的工程公司,又先后在本市置办了3套房产, 2007年,林先生与施文文补领了结婚证。然而好景不长,林先生有了外遇,聪明漂亮的“80后”女孩章灵闯入了他的生活。今年3月,林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林先生貌似净身出门,所有房产、车子以及截至当日的工程款全部归前妻和儿女所有。

嗣后施文文发现,林先生在2009年1月购买过华灵路的一套房屋,并擅自将该房屋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赠与章灵,遂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林先生不得擅自处分,要求确认林先生与章灵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原来登记。法庭上,章灵称自己怀孕后,林先生就购买了该房屋让她居住,当时协商一致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所有费用均由林先生出,但此后取得的产权证中并无章灵名字,所以后来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实质是赠与合同,现林先生自愿将其中的一半份额赠与章灵,应为有效。

法院认为,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系争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擅自处分,因此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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