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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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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男方卖房女方分钱,限期到房没卖

日期: 2011-11-05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仲先生和陈女士在去年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男方在一定时间内卖掉共有房后给女方47万元,但时至今日,房屋仍在挂牌出售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仲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女士折价款47万元及逾期利息的一审判决。

去年离婚时,仲先生与陈女士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共有的一套房屋由仲先生负责联系中介出售,陈女士在出售时予以配合。售价不论高低,陈女士得款47万元。双方另外约定,房屋必须在今年2月底前出售完毕,如届时未能出售,仲先生从3月起支付47万元的同期贷款利息。但房屋在中介公司挂牌后总是卖不掉,为此,陈女士曾发信要求仲先生尽快支付答应的款项。仲先生支付了1000多元作为欠款利息。陈女士此后多次提醒,但仲先生仍未将该房屋出售,直至今日。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仲先生支付房款47万元及利息。仲先生称,根据双方约定,当然应该是出售房屋后交付房款,现在房屋未出售,故付款条件不成立,款项不应支付。

诉讼中,双方针对涉案房屋产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由仲先生取得房屋产权并支付给陈女士房屋折价款47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分割协议约定由仲先生负责将房屋出售,仲先生是出售行为的主动方,在其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出售房屋时,陈女士有权要求依法分割该共有财产。仲先生提出房屋未出售是因为市场原因、现房屋未出售、故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意见,因双方约定的出售期限已过,且对房屋如何分割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新的一致意见,故对仲先生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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