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的历史长河里,业委会还属于一个新生的法律主体。虽然关于它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属于哪一类法律主体的性质在理论界还有争论,在立法的层面上也不是太明确。但在目前城市居民的生活中,业委会越来越开始发挥它举足轻重的作用。业主委员会被普遍认为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全体业主的代理人。《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而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个常设机构,它显然要比一年仅召开一两次的业主大会行动起来更便捷、更活跃。但业委会代表业主多多少少拥有了一些权利之后,问题也就接踵而来了。任何个人或组织在肆无忌惮的挥舞权利的大棒时总会伤及他人甚至自己,所以近两年来有关业委会侵犯业主权益的事件也时有见诸报端。可朋友打电话来告诉我他所在小区业委会的所为时,我还是吃惊不小,真正体验了一把闻所未闻。
朋友说小区业委会在每户楼道口贴了张公告,大意是因小区活动室面积太小,业委会提议在小区中心花园内拆除一些设施用来建造新的小区活动室,各业主若无反对意见则视为同意。朋友见此文当即就“愤怒”了,他家地处小区中心,站在北阳台上或从书房窗户往外眺望都可欣赏到中心花园的美景,有怡神养心的妙处。而当初这个景观也是朋友购买这套房屋时开发商的一个浓墨重彩的宣传点,房价里自然也包含了这个增值部分。现在入住还不超过五年,却杀出个业委会打着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来打自己家窗前这片美景的主意,自然令人很难接受。朋友寻思业委会之所以有如此疯狂的主意,背后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业委会的成员主要由退休的老年人组成,本来因为他们有比较多的闲暇时间和精力比上班的年轻人更有优势为全体业主服务,可也因为上面的原因,主要代表中老年群体的利益企图想寻找更宽敞的麻将室。除了小区花园的地盘,业委会还要动用维修基金来建造这个活动室,而一旦建造工程,这里面钱的事情自然会有不少猫腻,商业回扣的事是没什么新鲜的。所以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热衷于这样的事不得不令人怀疑是在打钱的主意,关于这个第二点,朋友此刻现在自然没有什么证据,但显然属于合理怀疑的范围。
要治疗业委会的疯狂举动,需要一剂猛药,自然就是国家法律。朋友求助我寻找最针对性的法律条文来敲醒忘乎所以的业委会主任及其成员,因为在查找物权法后,他发觉业委会要动的小区花园属于公共部位,不属于他的直接物权,到底有哪一个条文可以最直接的保护到他的这份权益呢?我们在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里找到了最直接的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载明,“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而业委会要在小区花园造活动室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改变用途,是对公共建筑和设施进行直接破坏,这样的决议即使通过业主大会的有效表决也依然是违法行为,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对业委会侵犯权益的决议有权到法院请求撤销。至于住宅维修基金,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至于维修基金的具体动用更是要遵循规定的法律程序,违规使用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面对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希望这个“疯狂”的业委会可以冷静下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多为业主做实事,做好事。不要再出现业主选举产生的代理人大肆侵犯业主权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