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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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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第二十条

华先生  咨询于 2011-01-01 00:00:00

如何解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第二十条
    款:
    1.)有房屋产权证人、租用公房凭证人与有房屋租赁合同人与“户”慨念的关系?
    2.)有房屋产权证人、租用公房凭证人与有房屋租赁合同人与“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关系?
    3.)私房(祖房)中,除产权人外,还有其它的兄弟姐妹家庭,如何对应该二十条款的户?

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我不是太明白你要将此条款适用在什么样的实际情况里,我就一般居民就此条会产生的疑问做个解释。这一条是说拆迁协议的一方主体是房屋产权证人(适用私房)或租用公房凭证人(适用承租房),所以户的概念是产权证或租赁凭证所登记的房屋为一户,而与户口本无关,因为实际生活中存在户口分户的情况。签署协议的人是代表一户同意并接受这些拆迁安置利益的,其他人对分配利益产生的纠纷属于内部共有纠纷,可向其他共有人主张。
    您的第三个问题如果父母的房子产权是过世的父母,这种情况下拆迁人应该找所有的继承人签字。但您的问题我不太理解,如果您需要更清楚的解答,可能还需要说明一下家里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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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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